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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邵阳市标准创新创优奖,用于奖励在本市行依法设立的、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标准制定、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
第四条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
对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行业、省级地方、市级地方、团体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对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对确认为“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创新创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质量和标准化工作创新创优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联稿件:《邵阳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