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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 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
索引号: /1495-0138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市政办发[2009]9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职能,加强市政务分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最佳政务环境,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办发[2006]2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分中心,是指市政府明确纳入中心管理、指导与监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单位设立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分中心统一对外加挂“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牌子。

第二条  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部门、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认定和调整分中心的各个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

(二)制定分中心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外服务,并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四)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评比;

(六)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第三条  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领导和人员负责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分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动态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日常考核由各分中心自行组织,动态考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直接作为设立单位优化环境测评范畴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分中心按照“一门受理、分流承办、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模式运行。各分中心应建立健全服务公开制度,实现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的依据、流程、申报资料、法定时间、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公开,提供示范文本,方便服务对象,接受社会监督。进入分中心窗口办理的项目,由分中心提出运行方案,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分中心窗口项目办理参照邵市办发[2006]28号文件规定,受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两类,分别采取窗口即办(一审一核)、窗口代办两种形式。项目涉及单位内部多个科室的,分中心设立单位应组织实行并联审批。

第六条  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设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确定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第七条  分中心要建立健全考勤考核、评先评优、投诉督查、信息统计、学习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分中心应做到四统一。

(一)统一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分中心要以窗口事项为单位,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格式制作办事指南,供办事群众免费取阅。承诺件的办理应详细规定窗口从受理到发文(证)的全部程序和办理流程。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指导各分中心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的制定。

(二)统一管理考核标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标准》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适用于分中心和办事窗口的管理和考核,各分中心设立单位据此制订详细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统一投诉渠道。分中心要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渠道,并将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投诉热线12342作为投诉受理和处理部门之一。同时,要采取电话回访(每月不少于10人次)、随机测评(每月不少于30张)等多种形式加强动态管理。

(四)分中心应当统一设置综合咨询、办事、收费和投诉受理窗口(或公示受理投诉电话和受理投诉部门),组成完整的服务系统。

第九条  分中心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

第十条  分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廉洁办事的规定,自觉遵守中心提出的“不吃服务对象一顿饭、不拿服务对象一分钱、不收服务对象一份礼”的纪律,维护分中心及部门的形象。

第十一条  建立统计报表、报告制度。分中心应按中心统一制定的统计表格,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分中心办件、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6月底和年底前,分中心应向中心报告半年和当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或委托中心副主任担任,各分中心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2、总结上阶段分中心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

3、交流分中心管理及行政审批经验和做法;

4、协调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各分中心之间与上、下级之间在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

5、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其它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涉及其它部门的,可以邀请其它部门参加。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印发各中心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分中心管理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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